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<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>的办法》和《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》的规定,结合williamhill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组织实施
党总支工作定期考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本考评办法组织实施。
二、考评对象
本办法所指党总支是指:机关党委、各党总支(以下简称党总支)。
三、考评程序
(一)党总支自评
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(或扩大会议),党总支书记报告工作。党总支委员会根据《williamhill官方登录网址党总支工作定期考评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考评标准(试行)》)(见附件1、2)中规定的内容,逐项打出自评成绩,并整理好各项考核指标的支撑材料备查,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目录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党委组织部。
(二)党员群众测评
党总支组织本单位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根据《党总支工作党员群众测评表》(见附件5)中规定的内容对党总支工作进行测评打分,求出平均值作为党员群众测评分。教职工党员、群众参与测评率要求分别不低于教职工党员数、群众数的70%,学生党员参与测评率要求不低于学生党员数的50%,学生群众参与测评率要求不低于学生群众数的10%。
(三)组织考评
学校成立党总支工作考评小组,采取听取党总支书记工作汇报、总支互评、座谈访谈、实地察看、问卷调查、查看查阅有关支撑材料和原始记录材料等办法对党总支进行考评。
评分采取得分与扣分相结合的方法。《考评标准(试行)》(教学单位)(见附件1)设一级指标6项、二级指标17项,并细分为36项测评要素,总分值为100分(含特色工作分)。《考评标准》(非教学单位)(见附件2)设一级指标5项、二级指标11 项,并细分为26项测评要素,总分值为100分(含特色工作分)。
考评小组成员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打分,去除最高和最低分后求出平均分作为组织考评成绩。测评要素得分=该要素赋分值×得分系数,其中A的得分系数为1,B+的得分系数为0.9,B的得分系数为0.8,B-的得分系数为0.7,C的得分系数为0.6;测评要素得分之和为对应的二级指标的初步得分,该分值减去二级指标的扣分为该二级指标的最终得分;二级指标最终得分之和为评估总分。
(四)加减分评定
1.党总支工作具有下列情形的将酌情给予加分:党建工作方面受学校党委表彰的加1分,受市委教育工委表彰的加2分,受市、部级表彰的加3分,受市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(同一事项被多级部门表彰的取最高分);党建工作方面的典型活动、先进事迹被重要新闻媒体报道的,市委教育工委级别的加0.2分,市级加0.5分,市级以上的加1分(同一事项被多个媒体报道的取最高分)。
2.党总支工作具有下列情形的将酌情给予减分:党总支或所属党支部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受到学校党委通报批评的减2分;所属党员因违纪等原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0.2分,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每人次减0.5~1分;所属党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每人次减2分;《学院(系)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》(见附件3)中学院(系)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评价中有一项满意度(满意度=(A+B)/(A+B+C))低于70%扣0.5分,扣完2分为止;《学院(系)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》(见附件4)中学院(系)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评价中有一项满意度(满意度=(A+B)/(A+B+C))低于70%扣0.5分,扣完2分为止。
3.加分由各党总支自行申报,提供支撑材料,经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后予以确定;减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审核,经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后予以确定。
(五)综合评定
综合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。党委组织部按照考评综合分的计算公式“考评综合分=党总支自评分×20%+党员群众测评分×20%+组织考评分×60%+加减分”,计算出各党总支的综合考评成绩。
(六)学校党委审批
党委组织部将考评成绩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,确定各党总支的考评结果。考评结果分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。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党总支考评成绩应列前20%(或考评的最终得分达到70分为达标,90分以上为优秀)。党总支或所属党支部工作受到学校党委通报批评的、所属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,党总支考评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。
四、组织领导
学校成立由主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,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、纪委书记、党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,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办公室、党委宣传部、纪委办公室、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、党委保卫部、党委老干部工作部、工会、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党总支工作考评小组,对各党总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考评,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各党总支成立由党总支书记、副书记和党总支其他委员(或党支部书记)组成的工作组,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,研究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各项考核准备任务,组织自查,并形成自评报告。
五、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六、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并从公布之日起实行